根据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中心发布:

“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案件,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所作判决。该案系中国法院首次依照互惠原则认可美国法院商事判决效力的案件。
该案申请人刘某及被申请人陶某丶童某均系旅美华人。2014年7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就原告刘某诉被告陶某丶童某的股权转让纠纷作出裁判,判决陶某丶童某连带偿还刘某12.5万美元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陶某和童某在武汉市内均有房产,刘某遂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判决。”

由于中美两国之间尚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此前中国法院也未曾依据互惠原则认可过美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此案审理在全国尚无先例可行。

但是,这也并不是说中美两国之间完全无法依据互惠原则认可过美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其实,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丶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这一条,武汉中院在对美国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丶被申请人是否受到合法通知丶是否存在美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判决的互惠前提,以及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丶安全丶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后,裁定对该美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庞飞律师在中山大学读法学研究生时专业就是民事诉讼法专业,有幸师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丶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荣军教授,留学美国和在美国执业对此问题一直有关注。作为一名正好是在该判例的美国法院的所在地美国洛杉矶已经执业十年的律师,庞律师认为,这个判例意义重大:

第一丶 该案裁定,开创了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目前,随着中国和美国的交流日益紧密,人员流动丶经贸交流频繁,涉及中美之间的民事诉讼可以预见,会在未来几年爆炸性增长。而且,考虑到很多在美国的华人,特别是最近几年移民美国的华人,会在中国和美国两个国家都有资产,而且这些高净值人士卷入各类民事诉讼的机会也多,这类案子会预计越来越多。

第二丶 该案裁定,将给中国和美国的律师,提供了广大的案件案源和合作机会,以前,因为受这一个中国法律的限制,很多案子无法做到中国和美国的整体联动安排,诉讼策略策划,诉讼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有了这个判例,中美间的律师合作,将是市场巨大,大有可为。

第三丶 中国法院采用这种“法律互惠”的司法实践,也为美国的联邦和州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丶裁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中美作为世界上的最大的两个贸易大国,两国间的投资和贸易举足轻重。如果美国的联邦和州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丶裁定,这也为中国企业出海美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