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 其实在很多刑事案子中,像张翰这样其实有理的受害人,因为自己没有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有理”变成了“无理”。有时也许欠钱的人有很多值钱的东西,有些受害者会说“你欠我钱,我就到你办公室里搬东西”,这种说法听起来好像有理, 但是如果真的要行动,这种做法就触犯法律,因为在法院没有裁决财物是属于谁的情况下,民众是不能自行执法的。这就是美国法律界有句名言: Don’t 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s. (千万不要自行执法!)
在本案中,尽管张翰认为自己来美国没有上过学,对美国的法律认知不足,不知道他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的,但是在美国,最重要的概念是“对法律的无知并不是辩护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defense)。所以,我们希望通过本法律专栏,透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更多的新移民们“知法守法”,才能“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