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見! (See You in Court !)
人與人接觸,難免會產生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化解,就會演變為衝突。不過,美國社會不贊成用肢體衝突來解決問題,當商談解決不了問題時,都會順口而出,「See You in Court!(法庭上見!)」。
正是因為美國民眾習慣用法院來解決問題,因而養活了整個律師行業,使美國成為全球人均聘請律師比例最高的國家。不過,通過律師打過官司的民眾都有同感,不管最後官司勝負,唯一勝利者往往是律師,因為縱使客戶勝訴,但是扣除所有的開支及律師費用,加上自己花費的時間及精力,往往也是得不償失。如果是敗訴,既要賠償對方,又要付自己甚至對方的律師費用。
因而,近年一種稱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另類糾紛解決方法」開始在法律界流行,受到民眾的歡迎。
所謂另類糾紛解決方法主要分三種。
第一是談判(Negotiation),
第二是調解(Mediation),
第三是仲裁(Arbitration)。
在採用這些方法之前,應該和律師商量哪種方法更適合於你。
談判:
談判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溝通方法。運用談判的方式,可以通過律師或中間人進行溝通,可能會化解諸多的誤會。
因此,發生問題時最好是與對方溝通,如無法與對方溝通,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溝通,在媒介上最好用書面材料的方式,便於留下當時溝通的記錄;也可以通過律師寫信,要求與對方談判,否則將訴諸法庭。
調解:
在僵持不下,互不相讓的情況下,當事人可通過第三者來協調解決問題。許多法院都設有調解服務機構,法院也鼓勵律師擔任義務的調解員。調解員分別聽取雙方的說詞,瞭解雙方的要求,然後反復協調,將雙方的距離拉近,從而達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協議。這種方法成效很大,且費用不高,因而越來越受到民眾的歡迎。例如,公司與公司發生糾紛,可以請調解人員做中間的調停,但是雙方可能都要付費。並且調解員不一定是律師,通過 www.abanet.org可以找到合適的調解員。
仲裁:
在談判及調解都無法解決問題時,仍可以嘗試一下與法院程序相近的仲裁方法。仲裁官往往是由退休法官或律師擔任,仲裁的過程實際上是非正式的法庭程序,仲裁官聽完當事雙方的證詞後做出判決。很多情況下,法官在正式進行陪審團審理前要求雙方進行仲裁。
仲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仲裁結果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英文稱“Non Binding”,在這種情況下仲裁的結果是提供第三者的意見,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不接受仲裁結果,此時,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另一種是有法律約束力(Binding)的仲裁,仲裁官的裁決就是最終的裁決,雙方都不能拒絕接受。越來越多的合約都規定如雙方發生糾紛,案件需用仲裁方法來解決,如有此類條款,最好是與律師商量,確定仲裁是否為約束性仲裁,仲裁的處理方法將來是否對自己有利。法院大都認為仲裁條款是合法的,因而,合約如有約束力的仲裁條款,簽約者很可能失去法官或陪審團審理的權利。